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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11-30 10:32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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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m..................
我覺得處理方法還是不穩妥!
一個小留學生說是多麼了解國家民族大義與法律,我是持保留態度.打他還算是玷污了手阿!
因為這種情況屬於民事法比較多的!闖入軍事要地羞辱,是屬於國家性的汙辱類型,但也不適合採取身體傷害的報復手段.
他毆打哨兵屬軍事人員,但是並非以戰事方式行之,算是民事類型比較濃,不能全歸軍事類型.若是以國家級的名譽等級處理方式比較適合.可以申請日本國家級的名譽損毀賠償;而採用身體傷害報復,恐怕並不那麼適當.因為,軍事人員與平民動手還是會讓人爭論的!而且,我感覺不需要跟這種人互毆.只會讓人覺得中國人也好不到哪裡去?打了(尤其是四人對一人)反而有損自己的立場!當然,當時情況可能受到嚴重汙辱,忍無可忍哪!不過,照國際法律的處置,還是會比較保守的!
按照國際人道主義組織的習慣,很可能對那四個戰士不會比較認同!若是日本人受傷,中國人沒受傷,可能會導致被反告的情形出現.
我認為,日本人這種行為當然該打啦!但是,當時如果四位戰士了解情況後,可以提出日本人羞辱並毆打哨兵的罪行.向日本以及世界組織申請國家賠償,自然會造成日本人形象在國際間的名譽被噠伐與制裁,這樣比較能避免一些困擾.不戰而屈人之兵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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