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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有人兜售手机窃听器 输入号码可听通话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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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3-10-21 21:05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[B]深圳有人兜售手机窃听器 输入号码可听通话内容[/B] (http://www1.gznet.com 2003年10月21日 更新时间:9:50) 某电子技术公司关于“手机窃听器”的宣传材料。谭庆驹/摄    在一台俗称“监听王”的设备中输入手机号码,该手机的通话内容就能被全部监听并录下来。日前,这种危及他人隐私乃至国家安全的电子设备在深圳某公司出售。记者采访深圳市公安部门获悉,此类产品不宜在市场上流通和公开销售,如若为达到某种目的去监听别人电话,则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,甚至危及到国家安全。   暗访:先汇款后发货保证质量   网上售卖的一种号称“性价比最好”的手机窃听器引起了记者的注意。该窃听器在资料中称“可设定10组被监听手机电话号码(包括GSM和CDMA),一旦任一手机呼出或打入电话,可自动铃声提示(可设40种提示铃声以便区分)并主动监听,屏幕显示被监听电话号码与被叫号码或主叫号码与制式等详细资料,并可记录下通话内容、时间等详细资料,可以随时调出回放”等等。   10日,根据对方留下的电子邮件地址,记者给对方发出了“购买意愿”。不到几个小时,对方迅速答复,一位“徐先生”进行了详细的产品介绍,并提供了一个湖北武汉的招商银行账号,保证说“2小时到账后,我们通过EMS特快保密发货,三天内到货。”为打消记者的疑虑,对方进一步解释:我们主要从事批发业务,零售的较少。目前已经有广东、上海、浙江的一些客户在使用,反映良好。   当记者要求货到付款或者上门提货,对方予以拒绝。他说他们还提供“良好”的售后服务保障:在15天内,如果你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,在货物完好无损的前提下,可以获得全额退款保障。   九楼上录下一楼的通话   13日下午,记者费了好大的劲才找到位于深圳华强南路经营“监听王”等刑侦器材的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,几经周折,和一位自称技师的小伙子接上了头。听到那位技师简单的产品介绍后,记者决定现场测一测“监听王”的本领,于是就输入自己的手机号码,从九楼跑到一楼和朋友通话,几分钟后,上楼测试效果,大吃一惊,“监听王”竟把刚才的对话一句不漏地来了个回放!   最低几十元最高8万元   那位技师拿出几件器材,摆在桌子上一件一件介绍器材的性能和价钱。“这就是刚才监听你通话的中国台湾产的GSM监听移动电话系统,俗称‘监听王’。该系统专为拦截GSM非加密型蜂巢式通信的控制与语言而设计,库存达100个号码以上;所拦截到的控制和语音资讯存录于硬碟中,总录音时间长达20小时……”   他又向记者推荐了几种电话窃听器,不过这些窃听器和“监听王”相比只是“小儿科”。价钱也便宜很多,“监听王”8万元才能买到,而那几种电话窃听器多则几千元,和打火机大小差不多的几十元就能买到。   产品大多从国外进口   记者和那位技师在交谈时,他的电话一直没停过,可见这类产品走俏。这位人士还透露:由于科技含量高,国内这些货大多从国外进口,而且最近风声很紧,全世界都缺货,他们把这些窃听器材全部放在香港。客人如果想买,必须先交75%的订金,15—20天后交货时再付剩下货款。   卖者身份难辨   记者把该公司的简介从头到尾全部看了一遍。上面说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,注册资本500万元,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。然而就是这样一家声名显赫的企业,所谓的总部、办公地点设在商住楼里,根本看不到任何显眼的公司招牌,其可信度令人怀疑。   买者为数不少   8万元一部的“监听王”,价格如此昂贵,销路如何,都是哪些人在买?   那位技师介绍道:“这个月我们都销售了好几部‘监听王’,主要客户是私家侦探和保镖,还有一些为打官司而获取证据的;此外监听老公老婆的电话,看老公是否包二奶、老婆是否有外遇,这类人也是我们的大客户。”   运营商:技术上完全可能   广州某移动运营商相关技术人员告诉记者,从技术上讲,这种窃听器是完全有可能的,这取决于对通信网络底层技术细节的掌握程度。另外,如同电脑芯片一样,手机芯片也有可能被国外的芯片制造商预留“窗口”,给窃听者开方便之门。   不过,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产品的价格,国内企业在研发和生产上有难度,此类产品大多由国外公司研制。所以国内市场暂时还不可能大量出现。对于手机用户来说,他们很难察觉到自己正在被窃听,所以用户自己要小心一点,手机的识别码等底层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别人。   公安部门: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  监听系统功能如此之大,该公司是否有权经营此类产品?为此,记者电话采访了深圳市公安局的有关部门,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他们那里没有这种项目,也没有此类产品,其性能、功能如何不好评判。但此类产品不宜在市场上流通和公开销售,因为双方通话涉及很多内容,包括许多机密和隐私,若为达到某种目的去监听别人的电话,就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,甚至危及国家的安全。   有关法律   《国家安全法》规定: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持有、使用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。《刑法》规定:非法生产、销售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。   非法使用窃听器材盗窃其他单位或个人商业秘密的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、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等法律规定,须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;非法使用窃听器材侵害他人隐私、名誉权的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,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。 来源:北京青年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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